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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大光电: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5-16  

                        证券代码:300346          证券简称:南大光电           公告编号:2022-053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一)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平胜路 67 号;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冯剑松先生;
    6、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5 人,代表

股份 161,376,6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79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共 26 人,代表股份 24,367,3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1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4 人,代表股份

157,798,4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213%。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 人,代表股份 3,578,11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81%。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61,372,7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3,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363,40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0%;反对 3,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47,649,155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6,084,595 股。

    同意 13,713,5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7%;反对

13,9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713,5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7%;反对 13,9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两位律师谢阿强、杨惠然进行见证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