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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大光电: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2022年8月)2022-08-29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修订)》的相关内容,结合实际情况,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           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

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律监管指引第 4 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

及《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事项:                                         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                                               ……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转移的事项。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

                                                    转移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后生效,并应当按照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 财务资助除外,下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生

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效,并应当按照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 文件以及《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

                                                    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九条第(十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九条第(十

一)至第(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二)至第(十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 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                                      相应审议程序: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

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 易,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参与面向不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 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

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义务。                  限方式);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关联人向公司提供

                                                    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利率标准;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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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

    ……                                          使表决权:

                                                    ……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但本制度中有关公司就关联交易事项 过后生效,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将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实施。

   除上述修改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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