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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大光电: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2022年8月)2022-08-29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修订)》的相关内容,结合实际情况,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
如下: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

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 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

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南大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南大光电 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

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 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

形式的担保。                                        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 视同公司行为, 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

                                                    度。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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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

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 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

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并对

                                                    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八条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及董事           第八条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及董事

会的授权,融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会的授权,融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融资金额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融资金额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5%的融资 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5%的融资

事项,报总经理审批决定。总经理在同一会计年 事项,报总裁审批决定。总裁在同一会计年度内

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 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总经理应将做作出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总裁应将做作出决议

决议或决定的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或决定的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                                                ……

    第十四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第十四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做出决议。                                          做出决议。

    ……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5000 万元;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万元;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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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上通过。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

                                                 至第(四)项情形的,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

照本节规定执行。                                 本节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

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

务。                                             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修改外,《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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