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光电: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9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零二二年八月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 2
第四章 附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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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
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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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况,按《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
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
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发生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可以暂
缓、豁免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书面申请材料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知情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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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出具处理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在审核过程中可要求申请部
门补充提供任何必要的资料,如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会签。
董事会办公室应将处理申请事项及其处理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董
事长审批。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审批表》由相关
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填写后直接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出具处
理意见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
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
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
件, 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
信息后,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严格做好知情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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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
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不得进行其他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十四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
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事项,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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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编号: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事项披露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表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出具
□是 □否
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或单位负责人
意见
分管负责人意见
公司董办处理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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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编号: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 )作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
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 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 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进行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 如相关信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的,本人承
诺在上述信息公开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4. 如因本人存在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情形,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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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编号: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悉内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及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
联系手机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 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知情人
情人员姓名 护照 息时间 息方式 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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