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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大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3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50,0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
投资回报。上述资金的使用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
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有利
于募投项目的推进,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由子公司的
少数股东进行连带责任担保,公司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相关审议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已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
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置换事项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内容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且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董事会审议本事项时履行了相
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
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

    四、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本事
项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执行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
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五、关于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
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确
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0.00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吴   玲


麻云燕


沈   波


方德才




                                                 202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