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事前 认可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2012-2017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 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服务优质,能够发 表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佟 琼 王文海 刘志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