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29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
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了认真核
查,仔细分析和研究,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
明科技”),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
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和子公司
拓明科技共同向花旗银行申请总金额为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4,500 万元的综合授
信,并由公司为拓明科技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500 万元。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文海 佟 琼 刘志耕
2018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