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01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
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了认真
核查,仔细分析和研究,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董事会换
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十一次会议提名李平、薛百华、曹宏喜、宛晨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提名佟琼、王文海、黄德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上述 7 名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和实际工作情况,我们未发现存在《公
司法》第 146 条规定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
形。根据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和实际工作情况等,没有发现其有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本次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上述 7 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有关议案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佟琼 王文海 刘志耕
2019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