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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20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
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了认真核
查,仔细分析和研究,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明科技”)拟继续
向北京银行中关村海淀园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叁仟万元整,期限贰年,业务品
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是为
了支持下属子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

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
意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拓明科技的银行授信提供保证担保。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副总经理的议
案》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
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最近三年均未曾受到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闫志伟先生、马国珍先生、周庆华先生和毛志毅先生为
公司高级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毛志毅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文海                     佟   琼                     黄德汉




                                                      2020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