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土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2022-08-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土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毕岩君 联系电话:010-86451044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资政 联系电话:010-86451044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是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
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次,拟下半年开展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8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无 不适用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
无 不适用
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诺事项
1.资产重组时 拓明科技 2015 年至 2018 年累计承 2019 年 6 月,公司对宋永清提起诉讼,2019
所作的业绩承 诺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年 12 月 13 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
诺 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 达(2019)京 0107 民初 17534 号民事判决
24,072.00 万元,实际实现扣除非经 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永清于本判决生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 效 后 十日 内给 付原 告东土 科 技现 金补 偿
润 21,763.25 万元,未完成利润为 4,817,761.16 元,股票补偿数量 2,701,549 股,
2,308.75 万元,盈利预测完成率为 返还现金分红 291,767.29 元并给付违约金
90.41%,未实现业绩承诺。截至目 1,842,400 元;二、被告宋永清于本判决生效
前,业绩承诺主体常青、王广善、 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土科技律师费损失 10
江勇和北京慧智立信科技有限公 万元;三、驳回原告东土科技的其他诉讼请
司已完成业绩承诺补偿;宋永清尚 求。宋永清不服一审判决,于 2020 年 1 月
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 2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 年 4 月 27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下达(2020)京 01 民终 1922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
案件受理费 42,777 元,由宋永清负担。本判
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就该诉讼判决向北京
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目
前,公司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款 278,892.15 元。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
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关于同业竞
争、关联交易、
是 不适用
资金占用方面
的承诺
3.首次公开发
行或再融资时
是 不适用
所作的关于股
份限售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022 年 3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公
司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说明书》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加强事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 后监管,分别对保荐机构、东土科技采取了
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收到上述自律监
管措施后,东土科技和保荐机构认真总结并
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整改,切实提高信息披
露质量,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毕岩君 刘资政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