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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06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
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
进行了认真核查,仔细分析和研究,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
金的金额调整,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
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
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本次发行方案。

     二、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更新修订后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
力,加快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符合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
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更新修订后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
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
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
补的具体措施。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调整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经济效益测算,本次更新修订后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符合公司发
展的实际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整体战略发
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
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
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进行的认真分析和提出的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
诺后认为:公司本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
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
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
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范玉顺                     王小兰                      黄德汉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