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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华测试: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2-10-12  

						证券代码:300354       证券简称:东华测试       公告编号:2012-005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

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053 号文核准,江苏

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2 年 9 月首

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1,090,000 股,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20.3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25,237,900.00 元,扣除发行

费用 30,164,274.86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95,073,625.14 元。北京兴

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于 2012 年 9 月 1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2012) 京会兴验字第 01020189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决议,会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金证券”)分别与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

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以下简称“中

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靖江支行(以下简称“交
通银行”)(上述三家银行统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长江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80100240000100018927 , 截止 2012 年 10 月 10 日,专 户 余额 为

73,2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智能化结构力学性能测试分析系统产

品扩建项目。

     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115120429000055675 , 截 止 2012 年 10 月 10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97,683,625.14 元。该专户仅用于机械设备与装置运行状态监测系统项

目及超募资金。

     公司在交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85046010018010074736,截止 2012 年 10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24,19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测试技术中心项目。

     公司可在专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定期存款账户,以不同期

限的存单方式存放部分募集资金,定期存单到期后只能转入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国金证

券。公司如需提前支取定期存单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国金证券。

公司存单不得质押。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应的专用定期存款账户的

存款利率、手续费等事项,由公司与专户银行协商。

     二、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

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

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常厚顺、尹志勇可以

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国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

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

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

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效力。
     八、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

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

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金证券

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