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测试: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2年10月)2012-10-12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
的质量和合规性,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重大差错的情形,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
关的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3、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的;
4、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的;
5、其他的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流程
第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
2、作出检讨;
3、通报批评;
4、建议管理层根据公司人事制度处以罚款或降薪;
5、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6、建议管理层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处理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裁定。
若涉及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处理。
第十条 责任追究由公司董事会裁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出现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在进行上述处罚的
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根据公司人事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