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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华测试: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2012-11-07  

						证券代码:300354        证券简称:东华测试         公告编号:2012-007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
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477 号)文件精神,
对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关于发行上市后的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士钢以及段剑波、陈立、陈云、陈沂、郝
连奎、瞿小松、范一木、林金和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09月20日—2015年09月20日,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六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日,上述全体承诺人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生违反上
述承诺的情况。
    2. 公司股东罗沔、刘沛尧、瞿喆、王瑞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
在亲属刘士钢及其他关联方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在亲属刘士钢及其他
关联方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09月20日—2015年09月20日,公司董事刘士钢任职期间及
离职后六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日,上述全体承诺人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生违反上
述承诺的情况。
    3.公司股东范钦横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 在亲属王林秋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在亲属王林秋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09月20日—2015年09月20日,公司监事王林秋任职期内及
离职后六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日,承诺人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
情况。
    4.公司股东刘明、商冬梅、顾坤、刘建宏、施利兵、张永强、李网彬、杜
卫星、崔灵云、苏灿东、许冬梅、王荣、焦亮、刘俊伟、郑桂章、韩晓冬、常鹏、
陆远、顾剑锋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09月20日—2015年09月20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日,上述全体承诺人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生违反上
述承诺的情况。
    5.公司股东上海祥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昆仑万维财务咨
询有限公司、萧凌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09月20日—2013年09月20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日,上述全体承诺人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生违反上
述承诺的情况。
   二、关于避免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1 年 3 月 23 日,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士钢出具了《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除持有东华股份股权外,未直接或间接持有
任何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或权益(除东华股份的子公司);除控制东
华股份及其子公司外,无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未在与东
华股份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中任职;未以任何其他方
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东华股份相竞争的业务。
    2.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东华股份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以任
何形式从事对东华股份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东华股份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
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3.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东华股份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凡本人及
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
会与东华股份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东华股份的要求,将该等商
业机会让与东华股份,由东华股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
或股权,以避免与东华股份存在同业竞争。
    4.本人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东华股份经济损失的,本
人将赔偿东华股份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士钢严格遵守了
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承诺: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士钢对于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涉及个人所得

税缴纳作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刘士钢出具承诺:“由于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同意各发起人实
际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或股份转让时,一并缴纳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时涉及的个
人所得税,公司暂未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如果今后国家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就上述
事项要求本人补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或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愿意按照有关部门的
要求以自有资金自行补缴并承担全部发起人股东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关部门要
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予
补偿。”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士钢严格遵守了

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2. 实际控制人刘士钢就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员工未全额缴纳社保及
住房公积金而存在追缴的风险作出的承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士钢向公司作出承诺:若因未缴或漏缴员工社会保险金
及住房公积金而造成公司被追缴或其他损失,本人愿承担相关责任,并负担由此
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职工本人进行追偿,
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士钢严格遵守了

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