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测试: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5-08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8日(星期三)上午9:30在公司一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刘小英律师、柴瑛平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为此公司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
言,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13年4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决议而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13年4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
披露了《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要求于2013年5月8日(星期三)上午9:30在江苏省
靖江市沿江公路罗家港桥东北侧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以
现场方式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士钢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25人,代表公司股份29,88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38%,出席会议
的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均为截止2013年5月3日(星期五)下午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议案均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
没有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经表决,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之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及召集人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刘小英:
柴瑛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