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测试:关于转让土地及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3-06-13
证券代码:300354 证券简称:东华测试 公告编号:2013-025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土地及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业
务发展需要,为改善和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增强公司赢利能力,公
司拟将位于江苏省靖江市中洲路 30 号老厂区的土地及附着房产转让
给江苏东华景观植物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景观园”)。
2、根据北京经纬东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经评报字(2013)
第 022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老厂房原有土地面积为 4078.10m2,
账面价值为 66.74 万元,评估值为 153.92 万元;老厂房原有房屋建筑
面积为 3241.84m2,账面价值为 201.72 万元,房屋的评估值为 496.50
万元。土地及附着房屋评估值合计金额 650.42 万元,受让方将全部采
取现金方式支付。
3、东华景观园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罗沔控制的其他企业,目
前罗沔持有东华景观园 100%的股权,为公司的关联方,且罗沔女士
为公司控股股东刘士钢的配偶,故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相关制度,本次关联交易不属于重
大关联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4、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5、公司于2013年6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6票
同意、1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转让土地及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刘士钢先生回避
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饶柱石先生、杨翰先生、沈宇
峰先生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
本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
决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资产出售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
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东华景观园成立于 2006 年 3 月 2 日,现持有泰州市靖江工商行
政管理局核发的 321282000033386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
表人罗沔,住所为江苏省靖江市生祠镇东进村,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 万元,经营范围:花卉、苗木种植、销售;园林绿化、
设计、施工。截止 2012 年 12 年 31 日,东华景观园的总资产为 1057.18
万元,净资产为 433.74 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资产转让的标的为位于江苏省靖江市中洲路 30 号老厂区使
用权面积为 4078.10m2 的土地及建筑面积为 3241.84m2 的地上房屋。
1、土地使用权:
面积 取得
序号 土地证号 位臵 用途 终止时间
(m2) 方式
靖国用 2009 第 靖江市中洲路
1 4078.10 出让 工业 2038.12.31
887 号 30 号
2、房屋:
建筑面积
序号 权证号 房屋名称 取得方式 备注
(m2)
靖 房 权 证 城 字 第 靖江市中洲路 30 号 4
1 自建 1,569.09
57903 号 幢
靖 房 权 证 城 字 第 靖江市中洲路 30 号 1
2 自建 1,437.97
57904 号 幢
靖 房 权 证 城 字 第 靖江市中洲路 30 号 2
3 自建 19.02
57905 号 幢
靖 房 权 证 城 字 第 靖江市中洲路 30 号 3
4 自建 215.76
57906 号 幢
前述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均为公司完全所有,无任
何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也不存在涉及
该等资产的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截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本次关联交易的土地账面原值为
925,115.12 元,累计摊销为 257,711.22 元,账面净值为 667,403.90 元;
房产账面原值为 3,676,738.23 元,累计折旧为 1,659,503.95 元,账面净
值为 2,017,234.28 元。
本次资产转让的价格依据北京经纬东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
的京经评报字(2013)第 022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所确定的评估值
确定,前述土地的评估值为 153.92 万元;前述地上房屋的评估值为
496.50 万元。本次资产出售的价格最终确定为 650.42 万元。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东华景观园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1、价款
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资产转让以《资产评估报告书》所载明的评估
价值 650.42 万元作为转让资产的价格。
2、支付方式
乙方(指“东华景观园”)一次性以现金方式于 6 月 20 日前向甲
方(指“公司”)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各方同意,除非甲方另行书面
通知乙方,乙方应将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3、税费负担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中所发生的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各自负担。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方平均负担。
4、资产交割
①在资产交割日当天,甲方须完成或已完成以下行为:
A.向乙方交付其内部批准本次转让以及本协议所预期的一切交易
和安排的决议性文件的完整真实副本;
B.若任何目标资产可以实物交付方式将权益移转,则应向乙方交
付该等资产,以确保乙方可以在资产交割当日接管目标资产并开始经
营;
C.签署及向乙方交付目标资产所需的文件、契约、同意或许可,
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等;
D.向乙方递交所有目标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②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在资产交割之前,目标资产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由原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享有,并承担与此相关的风险;在资
产交割后,目标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及对应的风险转移到乙方。
③协议双方同意尽一切努力采取一切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
促使第三方签署任何文件、作出申请及取得任何有关批准、同意或许
可,或完成任何有关登记及备案手续),以确保本次资产出售完全有
效。
④甲方应负责办理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及债权债务转移的相关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审批、通知、取得债权人的同意等手续,乙方应尽协助
义务。
5、协议各方之承诺与保证
①甲方承诺并保证:
A.甲方承诺并保证其对目标资产具有合法、有效并且完整的处分
权;目标资产未设定或存在任何性质的抵押、质押、所有权瑕疵或异
议、留臵、索赔、指控、担保权益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但已在目标资
产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的除外;
B.甲方承诺并保证其签署、履行本协议和本协议内所述的各项文
件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契约;
C.甲方对目标资产相关情况的披露全面完整并真实,不存在任何
隐瞒、虚假披露或重大遗漏;
D.甲方就本次转让行为已经征得有关第三方的同意,包括但不限
于贷款、合同、租赁或其他协议各方的同意;
E.除已在目标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的情况外,没有可能发生的针
对或涉及目标资产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调查,或者对本协议或与转让
有关的任何已采取的行为或即将采取的行为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或异
议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调查;
F.凡发生在交割日之前,因甲方当时正在进行的和潜在的以目标
资产为标的的诉讼、仲裁、索赔、行政处罚所引起的赔偿、产生的债
务、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G.甲方承诺,在资产交割后,将采取变更或其他方式,确保乙方
取得经营目标资产所必须的、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一切经营批
准或许可文件及权属证明等。
②乙方承诺并保证其签署、履行本协议和本协议内所述的各项文
件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契约。
③各方同意上述全部承诺与保证在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继续有效。
④本协议的各项承诺和保证之间相互独立,除非另有明确规定,
每一项承诺和保证都不得受制于任何其他承诺或保证或本协议的其
他任何事项。
6、过渡期安排
①过渡期内,甲方保证:
A.对目标资产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目标资产的适用性和正常生
产经营;
B.尽其合理努力保持目标资产产权结构的完整性;
C.在资产交割日之前,甲方应保证履行与目标资产有关的所有正
常经营中的资本支出和维护开支;
D.不得转让、出租、许可、出售、抵押、质押、处臵或留臵全部
或部分重要目标资产,但进行正常业务经营的除外。
② 双方应尽快取得涉及本项交易或与本项交易的实施有关的第
三方或政府部门的同意、授权、核准、许可及批准,任何一方不得采
取任何会延误或导致无法在交割前获得任何政府部门的许可、批准或
同意的行动。
③如目标资产合法与有效的出售需要获得第三人的同意或许可,
而该第三人要求甲方对乙方的履约提供担保的,甲方应当向该第三人
提供合理的担保。
④各方确认,过渡期间的损益由甲方承担或享有。
7、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下列条件成就后生效: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人签署本协议;各方已履行关于目标资产转让的内部批准程序。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人员安臵等事项,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本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均不存在同业竞争及新的关联交易。
七、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便于公司发挥管理协同效益,提高生产经营效
率,公司将所获资金均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以评估值
为基准确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资产转让预计产生收益 280 万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判
断,本次资产转让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
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东华景观园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
易的总金额为 0 元(不含本次交易金额)。
九、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饶柱石先生、杨翰先生、沈宇峰先生在会前发表
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关于公司转让土地及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饶柱石先生、杨翰先生、沈宇峰先生发表独立
意见认为本公司董事会关于本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和优化公司的资产结
构,增强公司赢利能力,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
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十、董事会对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及付款能力的判断
东华景观园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罗沔控制的其他企业,罗沔
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刘士钢的配偶,如东华景观园无法支付资产转让
款项,将通过刘士钢及罗沔的 2012 年度股东分红款项直接支付,同
时资产转让协议中约定一次性支付价款后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因此交
易对方不存在违约或无法付款的情况。
十一、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公司将位于靖江市中洲路30号老厂区使用权面积为
4078.10m2的土地及建筑面积为3241.84m2的地上房屋以650.42万元的
价格出售给江苏东华景观植物园有限公司,资产的定价以资产评估机
构的评估价值为基准,价格公允、合理。该交易是符合公司整体战略
规划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转让土地及房产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该议案。
十二、保荐机构意见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资产转让的协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转
让出具的独立意见、北京经纬东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经评
报字(2013)第 022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拟转让土地及房产
的所有权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转让土地及房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
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土地及房产暨关联交易的的独立意见
5、公司与东华景观园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
6、北京经纬东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经评报字(2013)
第 022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