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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华测试: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4-21  

						证券代码:300354       证券简称:东华测试      公告编号:2014-015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年度股

东大会于 2014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30 在江苏省靖江市沿江公路罗家港桥

东北侧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投

票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士钢先生主

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

23 名,代表股份 44,736,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2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

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经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作了《2013 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4,7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7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7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7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7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特

别决议方式表决)

    以公司 201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66,524,13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 元人民币(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以公司总股本 66,524,13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

    表决结果:同意 44,7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刘小英律师、柴瑛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