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测试: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09-03
证券代码:300354 证券简称:东华测试 公告编号:2014-036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
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053 号文核准,江苏
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2 年 9 月首
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1,090,000 股,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20.3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25,237,900.00 元,扣除发行
费用 30,164,274.86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95,073,625.14 元。北京兴
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于 2012 年 9 月 1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2012) 京会兴验字第 01020189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靖江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115120119300246533,专项资金账户设立之日,专户余额为 35,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智能电化学分析仪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海洋工程
与港口装备状态监测与诊断项目。
公司可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定期存款账户,以不
同期限的存单方式存放部分募集资金,定期存单到期后只能转入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国
金证券。公司如需提前支取定期存单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国金证
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应的专用定期存款账
户的存款利率、手续费等事项,由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协商。
二、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
三、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
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
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常厚顺、王志辉可以
随时到中国工商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工商银行应及
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工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工商银行查
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工商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国金证券。中国工商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
的,中国工商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
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工商银行,
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效力。
八、如果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
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
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国金
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