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测试: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12-10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12月10日(星期三)上午9:00
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刘小英律师、李亚峰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
资料。为此公司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
头证言,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14年11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决议而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14年11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
披露了《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并于2014年11月25日披露了《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以及出席会
议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按照公告要
求于2014年12月10日(星期三)上午9:00在江苏省靖江市沿江公路罗家港桥东
北侧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士钢
先生主持。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9日15:00至2014 年
12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公司股份58,21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32%,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均为截至2014年12月2日(星期二)下午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
委托代理人。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80,3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0%。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议案均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
没有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根据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
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表决,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之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及召集人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刘小英:
李亚峰:
20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