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测试:独立董事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宜的独立意见2015-07-21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东华测试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宜的相关资料并
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是十分必要的。针对近期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公
司基于对自身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自身价值的认可,以自有资金回购部分
社会公众股份,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公司在资本
市场中的形象,推动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是可行的。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合并口径
下的货币资金为11,190.20万元,流动资产为26,487.29万元,总资产为35,272.40
万元,按照回购资金总额110万元测算,本次回购资金总额占公司合并口径下货
币资金、流动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98%、0.42%、0.31%,同时,根据本
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并非一次性支付,存在一定弹
性。综上,公司认为有能力以自有资金支付本次回购的价款,本次回购的实施不
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上市地位构成影响。截至公告前,公司总
股本为138,370,201股,按照回购股份数量50,000股测算,本次回购股份数量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36%,不会引起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亦不会对公司上
市地位构成影响。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
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部分社
会公众股份事宜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饶柱石 杨翰 沈宇峰
20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