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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华测试: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07-21  

						证券代码:300354         证券简称:东华测试        公告编号:2015-027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1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

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监

事会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5 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5 名。会议由监事会

主席陈云主持。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议案一:审议通过《关于推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

案》

       1、审议通过《关于推选王荣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

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王荣简历

       审议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推选陈沂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

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陈沂简历

       审议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推选刘明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

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刘明简历

       审议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监事职责。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届满离任的监事主席陈云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

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陈云先生离任后仍在公司任职。

       (以下无正文)

       特此公告。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 年 7 月 21 日
附件:股东监事候选人简历:

王荣 先生:

    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3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2005年进入本公司,

历任公司技术员、开发室主任。

    王荣先生持有公司0.0045%的股份,不在其他单位兼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陈沂 先生:

    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5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1999年10月进入本

公司,历任技术员、技术部部长。现任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陈沂先生持有公司0.06%的股份,不在其他单位兼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刘明 先生:

    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0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2001年9月进入本

公司,历任技术员、技术部副部长。现任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刘明先生持有公司 0.06%的股份,不在其他单位兼职,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