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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华测试: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2015-09-07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江苏东

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配

套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1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以下简称“《备忘录2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3号》”)等

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东华测

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测试”或“公司”)的委托,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

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和验证,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

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

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四)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

释或说明。

    鉴此,本所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东华测试能够依法有效存续

    1、东华测试系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053号文”核准,

于2012年9月20日公开发行1,109万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东华测试,股票代码:300354。

    2、东华测试现持有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21282000002850的《营业执照》,住所为靖江市新港大道208号(沿

江公路罗家港桥东北侧),法定代表人刘士钢,注册资本为
13,837.0201 万元整,经营范围为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测试设备;

软件开发、销售;技术服务、咨询、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经核查,东华测试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依法核准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能够依法有效存续。

   (二)东华测试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

   经核查,东华测试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东华测试不存在《备忘录2号》规定的不得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的情形

    经核查,东华测试不存在《备忘录2号》第二条规定的下述不得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即东华测试在本次激励计划提出前30日,

没有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没有动议和实施任何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东华测试自本次激励计划披露至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30日内,将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据此,本所经核查后认为,东华测试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

理办法》及《备忘录2号》规定的不得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具

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并将《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所律师依据《管

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相关

规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关于激励对象

    1、根据东华测试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激励计

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董事会

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及有利于维持公司经营稳定性的其他人员(不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

    2、根据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激励对象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且不包括下列人员: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3、根据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激励对象

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权
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                                                   占授予时总
                        期权数量     性股票股数    小计      益总数的
  姓名         职务                                                     股本的比例
                        (万份)       (万股)                比例

郝连奎      总经理         30.0000      0.50000    30.5000      7.21%        0.22%
杨冰        副总经理       50.0000      0.50000    50.5000     11.94%        0.36%
陈立        副总经理       25.0000      0.50000    25.5000      6.03%        0.18%
范一木      副总经理       25.0000      0.50000    25.5000      6.03%        0.18%
            副 总 经
瞿小松      理、董事       20.0000      0.50000    20.5000      4.85%        0.15%
            会秘书
范敏        财务总监       20.0000      0.50000    20.5000      4.85%        0.15%
凌晨        副总经理       20.0000      0.50000    20.5000      4.85%        0.15%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
                          188.0000      1.50000   189.5000     44.80%        1.37%
有利于维持公司经营稳
定性的其他人员
预留部分股权激励对象       40.0000       0.0000    40.0000      9.46%        0.29%
合     计                 418.0000       5.0000   423.0000    100.00%        3.06%

        本所认为,东华测试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第八条、《备忘录1号》第二条和第七条、《备忘录2号》第一条的规

定。

        (二)关于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中,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 A 股普通

股股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

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的规定。

    (三)关于获授股票的数量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

励对象权益总数为 423 万份,占东华测试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时

股本总额 13,837.0201 万股的 3.06%,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

    2、在 423 万份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中,首期授予权益总数为 383

万份,占本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 90.54%,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2.77%;预留权益 40 万份,占本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

9.46%,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9%。

    3、经核查,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获授的

公司股票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及《备忘录 2 号》第四条第 3 款的规定。

   (四)关于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经核查,东华测试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制定《江苏东

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办法》,建立了绩效

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本所认为,东华测试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符

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和《备忘录 1 号》第五条、《备忘录 2 号》第

四条第 1 款、《备忘录 3 号》第三条的规定。

       (五)关于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经核查,东华测试已在《激励计划(草案)》中明确承诺不为激

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认为,东华测试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共计八章,包括实施激励计划的目

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会计处理

与业绩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及激励对象行权程序,公司与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激励计划变更、终止和其他事项以及附则。

       本所经核查后认为,东华测试的《激励计划(草案)》已对本次

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的规定。

       (七)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

       《激励计划(草案)》已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情形,具体

为:

       1、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终止

实施本激励计划,全体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
股票期权终止行使并被注销,拟获授的股票期权取消;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其

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工具终止行使并被注销,其拟获授的股票期

权取消;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自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之日起;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自中

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自其具有该情形之日起。

    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终止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及《备忘录 3 号》第四条的规定。

    (八)关于禁售期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对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禁售期进行了规定, 具体如下: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所行权股份将锁

定 6 个月;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变化,作为激励

对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应当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因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锁获得的公司股份的禁售规定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变化,作为激励对象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上述禁售期规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九)其他情况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规定或说明:

    1、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418 万份,预留 40

万份在公司董事会进行公告后,按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完成法定程序

后进行授予,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未超过股票期
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备

忘录 1 号》第四条和《备忘录 2 号》第四条的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54 个月,自

首期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计算。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

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 18 个月,第二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 30 个月,

第三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 42 个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股票期

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 18 个月,第二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 30

个月,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4、本次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分期解锁的时

间、当期可解锁数量占获授期权股票数量比例进行了规定和安排,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5、《激励计划(草案)》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进

行了说明,系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授予价格计算方式

予以确定。

    6、本次激励计划确定了股票期权的调整方式和调整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7、本次激励计划对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期间以及激

励对象不得行权的期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该等规定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备忘录 1 号》第六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

计划(草案)》合法、合规。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东华测试已履行了下列法定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本次激励计划草案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拟定本次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已于 2015 年 9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三)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谢勇、祁麟、丁毅胜已对《激励计划(草案)》发

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通过股权激励机制,可以把高级管理人员和

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表现相结合,使激励对象的行为

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公司股

东价值的最大化。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

    公司已于 2015 年 9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以及《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办

法的议案》等议案。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后即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就本

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

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本次激励计划议案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

案)》,公司已按照规定公告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并继续履行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后续信

息披露义务。

    本所认为,东华测试已履行的将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与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法》、《公

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订,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平衡公司的短期经营目标与长

期发展战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速的发展;通过激励计划,实

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和其他主要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

员和其他主要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和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

股东带来丰厚、可持续的回报;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引入,进一步

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系,吸引、保留和激励公司为实现

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

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以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及公司经营业绩为

实现条件的机制,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东华测试具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二)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之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四)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五)待东华测试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激励计划后,东华测

试即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

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均需本所经办律师签

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刘小英                           刘小英




                                         李亚峰



                                              2015 年 09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