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测试: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2015-09-07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江苏东
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配
套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1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以下简称“《备忘录2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3号》”)等
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东华测
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测试”或“公司”)的委托,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
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和验证,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
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
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四)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
释或说明。
鉴此,本所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东华测试能够依法有效存续
1、东华测试系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053号文”核准,
于2012年9月20日公开发行1,109万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东华测试,股票代码:300354。
2、东华测试现持有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21282000002850的《营业执照》,住所为靖江市新港大道208号(沿
江公路罗家港桥东北侧),法定代表人刘士钢,注册资本为
13,837.0201 万元整,经营范围为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测试设备;
软件开发、销售;技术服务、咨询、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经核查,东华测试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依法核准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能够依法有效存续。
(二)东华测试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
经核查,东华测试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东华测试不存在《备忘录2号》规定的不得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的情形
经核查,东华测试不存在《备忘录2号》第二条规定的下述不得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即东华测试在本次激励计划提出前30日,
没有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没有动议和实施任何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东华测试自本次激励计划披露至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30日内,将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据此,本所经核查后认为,东华测试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
理办法》及《备忘录2号》规定的不得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具
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并将《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所律师依据《管
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相关
规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关于激励对象
1、根据东华测试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激励计
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董事会
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及有利于维持公司经营稳定性的其他人员(不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
2、根据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激励对象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且不包括下列人员: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3、根据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激励对象
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权
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 占授予时总
期权数量 性股票股数 小计 益总数的
姓名 职务 股本的比例
(万份) (万股) 比例
郝连奎 总经理 30.0000 0.50000 30.5000 7.21% 0.22%
杨冰 副总经理 50.0000 0.50000 50.5000 11.94% 0.36%
陈立 副总经理 25.0000 0.50000 25.5000 6.03% 0.18%
范一木 副总经理 25.0000 0.50000 25.5000 6.03% 0.18%
副 总 经
瞿小松 理、董事 20.0000 0.50000 20.5000 4.85% 0.15%
会秘书
范敏 财务总监 20.0000 0.50000 20.5000 4.85% 0.15%
凌晨 副总经理 20.0000 0.50000 20.5000 4.85% 0.15%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
188.0000 1.50000 189.5000 44.80% 1.37%
有利于维持公司经营稳
定性的其他人员
预留部分股权激励对象 40.0000 0.0000 40.0000 9.46% 0.29%
合 计 418.0000 5.0000 423.0000 100.00% 3.06%
本所认为,东华测试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第八条、《备忘录1号》第二条和第七条、《备忘录2号》第一条的规
定。
(二)关于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中,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 A 股普通
股股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
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的规定。
(三)关于获授股票的数量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
励对象权益总数为 423 万份,占东华测试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时
股本总额 13,837.0201 万股的 3.06%,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
2、在 423 万份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中,首期授予权益总数为 383
万份,占本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 90.54%,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2.77%;预留权益 40 万份,占本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
9.46%,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9%。
3、经核查,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获授的
公司股票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及《备忘录 2 号》第四条第 3 款的规定。
(四)关于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经核查,东华测试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制定《江苏东
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办法》,建立了绩效
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本所认为,东华测试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符
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和《备忘录 1 号》第五条、《备忘录 2 号》第
四条第 1 款、《备忘录 3 号》第三条的规定。
(五)关于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经核查,东华测试已在《激励计划(草案)》中明确承诺不为激
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认为,东华测试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共计八章,包括实施激励计划的目
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会计处理
与业绩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及激励对象行权程序,公司与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激励计划变更、终止和其他事项以及附则。
本所经核查后认为,东华测试的《激励计划(草案)》已对本次
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的规定。
(七)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
《激励计划(草案)》已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情形,具体
为:
1、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终止
实施本激励计划,全体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
股票期权终止行使并被注销,拟获授的股票期权取消;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其
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工具终止行使并被注销,其拟获授的股票期
权取消;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自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之日起;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自中
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自其具有该情形之日起。
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终止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及《备忘录 3 号》第四条的规定。
(八)关于禁售期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对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禁售期进行了规定, 具体如下: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所行权股份将锁
定 6 个月;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变化,作为激励
对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应当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因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锁获得的公司股份的禁售规定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变化,作为激励对象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上述禁售期规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九)其他情况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规定或说明:
1、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418 万份,预留 40
万份在公司董事会进行公告后,按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完成法定程序
后进行授予,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未超过股票期
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备
忘录 1 号》第四条和《备忘录 2 号》第四条的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54 个月,自
首期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计算。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
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 18 个月,第二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 30 个月,
第三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 42 个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股票期
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 18 个月,第二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 30
个月,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4、本次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分期解锁的时
间、当期可解锁数量占获授期权股票数量比例进行了规定和安排,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5、《激励计划(草案)》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进
行了说明,系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授予价格计算方式
予以确定。
6、本次激励计划确定了股票期权的调整方式和调整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7、本次激励计划对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期间以及激
励对象不得行权的期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该等规定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备忘录 1 号》第六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
计划(草案)》合法、合规。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东华测试已履行了下列法定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本次激励计划草案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拟定本次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已于 2015 年 9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三)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谢勇、祁麟、丁毅胜已对《激励计划(草案)》发
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通过股权激励机制,可以把高级管理人员和
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表现相结合,使激励对象的行为
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公司股
东价值的最大化。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
公司已于 2015 年 9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以及《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办
法的议案》等议案。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后即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就本
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
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本次激励计划议案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
案)》,公司已按照规定公告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并继续履行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后续信
息披露义务。
本所认为,东华测试已履行的将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与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法》、《公
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订,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平衡公司的短期经营目标与长
期发展战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速的发展;通过激励计划,实
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和其他主要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
员和其他主要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和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
股东带来丰厚、可持续的回报;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引入,进一步
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系,吸引、保留和激励公司为实现
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
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以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及公司经营业绩为
实现条件的机制,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东华测试具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二)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之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四)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五)待东华测试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激励计划后,东华测
试即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
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均需本所经办律师签
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刘小英 刘小英
李亚峰
2015 年 09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