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测试: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5-10-20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东华测试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此议案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0 月 2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3 号》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
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
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0 月 21 日,并同意
向符合条件的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78 万份股票期权与 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谢勇 祁麟 丁毅胜
2015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