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测试: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5-12-21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东华测试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此议案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根据具体项目进展情
况及投资计划做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影响
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可行性、经济效益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
次调整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
二、关于公司以资产抵押银行申请贷款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查,公司拟以位于江苏省靖江市新港大道 208 号的
9,203.69 平方米的工业用房(靖房权证城字第 178041 号、178042 号、178043 号、
178044 号、178045 号)及其所占的 33,338 平方米的工业用地(靖国用 2009 第
888 号)作为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申请 2000 万元整的
银行贷款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旨在满足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不能偿还
借款可能性小,风险可控,我们同意该资产抵押贷款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谢勇 祁麟 丁毅胜
2015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