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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华测试: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1-08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1月8日(星期五)上午9:00在
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及
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为此公司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15年12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决
议而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披露
了公告,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按照公告要
求于2016年1月8日(星期五)上午9:00在江苏省靖江市沿江公路罗家港桥东北
侧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士钢先
生主持。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6年1月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7日15:00至2016年1月8日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公司股份83,294,2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20%,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均为截至2016年1月4日(星期一)下午交
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其委托代理人。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议案均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
没有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
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对中小投资者
实行单独计票。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召开会议公告中列
明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和会议
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刘小英:




                                     李亚峰:




                                                      2016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