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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华测试: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04-21  

						证券代码:300354        证券简称:东华测试       公告编号:2016-021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

通知及相关资料于 2016 年 4 月 8 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监事会会

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5 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5 名。会议由监事会监事何玲

主持。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次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程序、内容、

格式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一季报编制期间,未有泄密及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审议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董事会确定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
授予日为 2016 年 4 月 22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本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审议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

员名单的议案》

    经监事会认真核实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

员名单中确认的激励对象人员共计 6 名,均为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

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具备《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

《东华测试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

    审议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孙丽丽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孙丽丽担任公司的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任期相

同。孙丽丽简历详见附件。

    审议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 年 4 月 20 日
附件:监事会主席简历:

孙丽丽 女士:

    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2年出生,本科学历。历任江阴长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职员、无锡友利微电子有限公司职员,2007年8月进入本公司,担任公司销售

服务部主管。

    孙丽丽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在其他单位兼职,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