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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华测试: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6-12-07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1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
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 2016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江苏
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
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
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操
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如期召
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现场会议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 15 人,代表股份
75,969,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0%。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54,5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5 人,代表股份 75,969,85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0%;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6 年 11 月 30 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
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刘士钢先生主持;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
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议案》,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5,969,8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4,5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于北京市朝阳门北大
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九层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刘小英:




                                       刘宇:




                                                2016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