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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华测试: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04-25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东华测试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以下议案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为保证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拟聘任北京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本次关于聘任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担任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为更好的回报股东,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分

配预案,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并同意将该方案提请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

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涵盖
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

纠正公司运营过程可能出现的偏差,是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的有力保障。公司内

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

况。

    四、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 2016 年度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根据具体项目进展情
况及投资计划做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影响

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可行性、经济效益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

次调整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

    七、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予以注

销和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未达解锁条件予以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未达成,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未达成,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相应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

股票予以注销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及《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

述已授予但尚未行权/解锁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八、关于聘任张必振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同意聘任张必振为公司副总经理。

    2、我们已充分了解副总经理候选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基

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候选人具备履行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

尚未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同意将上述副总经理候选人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谢勇                祁麟             丁毅胜




                                               2017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