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测试: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0-25
证券代码:300354 证券简称:东华测试 公告编号:2017-046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
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关于核准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2]1053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东华测试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2 年 9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数量 11,090,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 20.31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30,164,274.86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195,073,625.14 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京
会兴验字第 01020189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资金管理需求,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在中国银行靖江支行
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原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靖江支行的募
集资金转入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同时根据募集资金监管要求,公司会
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与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458570554906,截至 2017 年 10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40,41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机械设备与装置运行状态监测系统项目,智能电化学分
析仪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海洋工程与港口装备状态监测与诊断项
目,以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公司、中国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
3、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
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银行应当配
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常厚顺、王志辉可以随
时到中国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查询公司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中国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国金证券。中国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
中国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同时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中国银行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中国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
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
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中国银行、国金证券三
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
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