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4 证券简称:东华测试 公告编号:2018-013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全部 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4 月 23 日,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全 部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情况 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5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时独立财务顾问机构、律师等中介机构出 具了专项报告或意见。 2、2015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15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律师出具了专项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 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6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 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 出具了专项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 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6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事项进行核实,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 出具了专项意见,认为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目前已取得必要的授权 和批准,调整程序、调整方法和调整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6、2016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注 销回购事项进行核实,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律师出具了专项意见。 7、2017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期 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予以注销和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锁期未达解锁条件予以回购注销的议案》。监事会对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注销回购事项进行核实,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专项意见。 二、关于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的影响,预计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无 法达到解锁条件,公司继续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 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因此,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计划,经公司与激 励对象协商一致,拟对原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终止其中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并对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1,000 股进行回购注 销。根据公司《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及《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调整为:P= P0-V=12.778-0.005=12.773 元/股,若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应调整为 P= P0-V=12.773-0.01=12.763 元/股(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拟回购注销限制性 激励对象姓名 激励对象职务 股票数量/股 郝连奎 总经理 3,500 陈立 副总经理 3,500 拟回购注销限制性 激励对象姓名 激励对象职务 股票数量/股 范一木 副总经理 3,500 瞿小松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500 范敏 财务总监 3,500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有利于维持公司经营稳定性的其他人 3,500 员 合 计 21,000 公司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将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 考核制度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和业 务骨干的积极性。 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苏东华测试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由于公司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21,000 股,因此,公司注册资本由原人民币 13,834.1201 万元变更为 人民币 13,832.0201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13,834.1201 万股变更为 13,832.0201 万股。 三、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达成情况及后续安排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需满足的行权条件: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3)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00% (4)按照《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激励对象 2017 年度个人绩 效考核达标。 2、业绩完成情况: 根据经审计的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2017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456.83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447.24 万元,相比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25.69 万元增长率为-38.37%。 综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未达成。 根据《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在行权期内,若对应年度的考核未达到上 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在对应行权期内所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终止行使并由公司注销。” 四、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激励对象郝连奎、范敏、吴丽萍、郑桂章、桑卫国、郭 东莉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拟对以上离职人 员已获授但未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拟注销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姓名 数量/份 郝连奎 210,000 范敏 140,000 吴丽萍 35,000 郑桂章 14,000 桑卫国 14,000 郭东莉 14,000 总计 427,000 五、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拟注销股票期 拟回购注销限制性 激励对象姓名 权数量/份 股票数量/股 郝连奎 210,000 3,500 陈立 75,000 3,500 范一木 75,000 3,500 拟注销股票期 拟回购注销限制性 激励对象姓名 权数量/份 股票数量/股 瞿小松 60,000 3,500 范敏 140,000 3,500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 607,000 3,500 有利于维持公司经营 稳定性的其他人员 合 计 1,167,000 21,000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 权期和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 920,000 份。 六、本次回购注销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减(+,-) 数量 比例(%) 数量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 62,870,677 45.45 -21,000 62,849,677 45.44 件股份 1、股权激励限 21,000 0.02 -21,000 0 0.00 售 2、高管锁定股 62,849,677 45.43 0 62,849,677 45.44 二、无限售条 75,470,524 54.55 0 75,470,524 54.56 件股份 三、股份总数 138,341,201 100.00 -21,000 138,320,201 100.00 七、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全部限制性股票和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 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八、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的影响,预计 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无法达到解锁条件,公司继续实施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因此,结合公司未来 发展计划,经公司与激励对象协商一致,拟对原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 整,终止其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对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未 达成,激励对象郝连奎、范敏、吴丽萍、郑桂章、桑卫国、郭东莉因 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相应获授股票期权予以 注销。公司董事会此次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全部限制性 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及《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符 合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同意本次调整和回购注销。 九、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的影响,预 计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无法达到解锁条件,公司继续实施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因此,结合公司未 来发展计划,经公司与激励对象协商一致,拟对原股权激励计划进行 调整,终止其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对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未达成,激励对象郝连奎、范敏、吴丽萍、郑桂章、桑卫国、郭东莉 因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相应获授股票期权予 以注销。公司董事会此次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全部限制 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及《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 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 响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和回购注销。 十、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和注销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以 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除本次因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减少注册资本尚需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办 理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外,东华测试已经履行了 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全部 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