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测试: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06-16
证券代码:300354 证券简称:东华测试 公告编号:2018-027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
通知及相关资料于 2018 年 6 月 4 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董
事会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6 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6 名。会议由董事
长刘士钢主持,公司监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
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董事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讨论并以书面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推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赞成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新一届董事会需由公司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推荐,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相关人员任职资格
进行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刘士钢先生、陈立先生、范一木先生、王
江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谢勇先生、祁麟先生、丁毅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其中丁毅胜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
人简历详见附件)。
前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无异议后,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
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同日披露于
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就上述董事提名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具体内
容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在新一届董事
会就任前,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8 年
度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已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审议结果:赞成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第六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百一十六条进行修订,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
商变更相关事宜。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十九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条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共 同 推 举 一 名 董 事 履 行 职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务。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一百零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
九条 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人。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
十四条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半数选举产生。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十六条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行职务。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审议结果:赞成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
公司将于 2018 年 7 月 3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详细内容见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审议结果:赞成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以下无正文)
特此公告。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6 日
附件:
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刘士钢 先生:
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0年出生,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为
江苏省政协委员、靖江市政协常委、泰州市工商联副会长、中国工程机械学会测
试技术分会副理事长、中国空气动力学测控专业委员会委员。1982年1月至1989
年4月曾任职于扬州无线电二厂工程师,1989年5月至1993年2月曾任江苏靖江工
程技术研究所副所长,1993年3月创立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
刘士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1.45%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不
在其他单位兼职;刘士钢先生与公司股东罗沔女士系夫妻关系,罗沔女士直接持
有公司6.77%的股份;与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江波先生系翁婿关系,王江波先生
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关系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陈立 先生:
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9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
现为全国机械振动与冲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国家质量管理体系注册审核
员。曾任靖江市计量所副所长、泰州市靖江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所副所长,2003
年4月进入本公司,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立先生持有公司0.11%的股份,不在其他单位兼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范一木 先生:
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1年出生,中专学历。1991年至1992年曾
任职于江苏靖江无线电一厂。1993年进入本公司,历任开发部长、技术中心主任,
现任公司技术副总经理。
范一木先生持有公司 0.15%的股份,不在其他单位兼职,与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
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
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
件。
王江波 先生:
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1年出生,博士学历,中共党员。2011年
至2015年在国家电网公司任工程师,2015年进入本公司,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王江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在其他单位兼职,王江波先生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刘士钢之婿;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谢勇 先生:
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9 年出生,硕士学历,教授。历任扬州
工业专科学校教师,扬州工学院教师,现任扬州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未担任
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谢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300 股,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
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祁麟 先生:
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7 年出生,本科学历,律师。历任江苏
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未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
祁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丁毅胜 先生:
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4 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靖江市财政局科员,靖江敬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项目经理,现任靖
江新天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丁毅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
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