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测试: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23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做如下修订: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定的其它事项。 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第一百二十一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过。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票。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公司将披露《公司章程》全文。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