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测试: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7-05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东华测试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此议案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长的提名,聘任熊卫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范一木先生、陈立先生、徐晓林女士、顾剑锋先生、许冬梅女士、焦亮先生
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何欣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根据公司董事长的提名,聘任
何玲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经审阅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我们认为相关人员具备履行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4 条、第 3.2.5 条、第 3.2.7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
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何玲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董事会秘书
的任职资格经深交所审核后无异议。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熊卫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范一木先生、陈立先生、徐晓林女士、顾剑锋先生、许冬梅女士、焦亮先生
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何欣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何玲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
日止。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聘任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夏念慈女士的简历和相关资料,经审核,内审部门负责人的
提名程序、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夏念慈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任期三年,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沈宇峰 饶柱石 杨翰
2021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