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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华测试: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公告2022-03-29  

                        证券代码:300354         证券简称:东华测试           公告编号:2022-012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

案》,具体修订对照表情况公告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有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情况,制订本制度。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买卖本公司股票:                      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前三十日内;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
起至公告前一日;                      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十日内;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之日内;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定期报告公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年度报告、半
告前 30 天、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公告 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季度报告、业
前 10 天等重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 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等重要时
本公司证券的具体要求告知董事、监 点,提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具体
事、高级管理人员。                    要求告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章节及条款                        第三章     增持股票行为规范
                                      第十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
                                      份情形:
                                      (一)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到 50%的,
                                      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 2%
                                      的股份;
                                      (二)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
                                      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
                                      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
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
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
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
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第
十一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
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
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
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
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
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
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
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
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
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
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
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
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
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披露
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
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
增持计划。
第十三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
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
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
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
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
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
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相
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属于第十条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 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
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
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
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
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
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
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
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十五条     属于第十条第(二)项情形
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
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
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
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
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第十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
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当披露股份
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
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
增持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
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
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
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
(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
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
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
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本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
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
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
                                内容。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
                                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
                                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
                                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
                                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
                                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
                                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
                                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
                                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新增条款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因新增章节及条款而致使原制度条款序号发生变更均已作出相

应调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 年 3 月修订)详见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0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