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测试: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02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东华测试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此议案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22 年半年度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
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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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认为具备履行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
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聘任朱滨彬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技术研发工
作,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四、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事项审议和表决程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 16.3750 元/股。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五、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由于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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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
废。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程序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合计 13 万股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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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沈宇峰 饶柱石 杨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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