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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杰科技: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2018-11-14  

						证券代码:300373          证券简称:扬杰科技      公告编号:2018-072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本次

回购股份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以减少

注册资本等。

   2、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3 元/股。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3、风险提示: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期限

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

及时到位等情况,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
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
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
社会公众股份,具体预案如下:

    一、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1、拟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1
    鉴于近期股票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
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市场价值的
合理回归,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并综合考虑公司自身财务状况和经营状
况等因素,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
销以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用途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2、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
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3、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3 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状况确定。

    若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缩股、
配股、派息等事项,应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的调整。

    4、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资
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5、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按
照回购价格上限 23 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2,173,914 股至 4,347,826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46%至 0.9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

                                     2
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6、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
实施完毕,亦即回购实施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
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实施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
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7、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23 元/股进行测算,本次
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 4,347,826 股。

    (1)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则公司的总股本
不发生变化,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增加 4,347,826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减
少 4,347,826 股。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239,094,877       50.63%    243,442,703     51.55%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33,168,116       49.37%    228,820,290     48.45%
三、总股本              472,262,993       100.00%   472,262,993     100.00%


                                      3
    (2)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予以注销,则公司总股份减少。具体变化情况如
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239,094,877       50.63%    239,094,877     51.1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33,168,116       49.37%    228,820,290     48.90%
三、总股本                472,262,993       100.00%   467,915,167     100.00%

    8、管理层就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3,557,420,544.70 元,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451,441,275.8 元,流动资产为 1,963,655,821.14 元。按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 10,000 万元,占公司总
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2.81%、4.08%、
5.09%。

    根据目前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公司认为本次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
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回购实施完成后
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的条件。

       9、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
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
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经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
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
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10、本次回购预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和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
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
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提议人未来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本次回购预案的提议人为公司董事长梁勤女士,提议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7
日。董事长梁勤女士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
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4
    董事长梁勤女士未来六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

       二、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回购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三、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
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
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是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
本次回购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实
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理,回
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不会对公司的
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
公司的上市地位,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本次
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因此同意本次回购预案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四、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预
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而导致本次回购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5
    2、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
本次回购方案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
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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