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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杰科技: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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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和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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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扬杰科技”)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公
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现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根据《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以下简称“本次解锁”) 和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的全部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说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3)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和材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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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
解锁和回购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锁和回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锁和回购的必备文件,随
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解锁及回购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9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
案》《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和《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
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
137 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锁事宜,同意公司对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共计 43,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二)2019年1月14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证
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
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
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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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锁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公司首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次解锁事项进行表决。
    因此,同意公司为 137 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锁相关事宜。
    5、公司已于 2018 年 6 月 6 日实施完成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激励计
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出相应的调整,本
次调整的方法和审议程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4.9488 元/股。
    6、鉴于 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公司回购注销对应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公司首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3,000 股,回购价格为 4.9488 元/股。
    (三)2019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作出决
议,认为:
    1、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人力资源部已依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在解锁的上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进行了考核,监事会已
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公司上述 137 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
考核综合评分均超过 3.5 分(含 3.5 分),满足解锁条件,因此同意为 137 名激
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2、本次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均符合《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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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调整为 4.9488 元/股。
    3、同意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 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3,000 股,回购价格为 4.9488 元/股。


    二、是否符合解锁条件的核查
    (一)《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解锁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锁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1)锁定期考核指标:
    公司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公司解锁期前一年度业绩考核要求:
    以2014年业绩为基准,2017年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较2014年增长不低于
60%;2017年公司实现的净利润较2014年增长不低于45%。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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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在解锁的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即考核综合评分超过3.5分(含3.5
分)。
    (二)本次解锁是否符合解锁条件的核查
    1、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
[2018]1125号)及公司确认,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公司的确认,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的完成情况
    (1)锁定期考核指标
    2017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6,556,925.90元,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15,423,865.13元,不低于授予
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
    (2)本次解锁前一年度业绩考核要求
    2017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69,508,389.85元,较2014年增长不低于
6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15,423,865.13
元,较2014年增长不低于45%。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2017年度,137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综合评分均超过3.5分(含3.5
分),满足解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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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解锁的条件已得到满足。


    三、本次解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可解锁对象
    1、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2019年1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决议,共有137名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关于激励对象范围的规定。
    2、公司监事会已对上述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与解锁条件进行审查,认为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解锁数量
    根据公司2019年1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激励对象
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2,572,0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解锁数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回购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的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辞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经本所律师核查,2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43,000股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的数量和价格
    1、回购数量
    公司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合计为43,000股。
    2、回购价格
    由于公司2017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8年6月6日实施完毕,根据《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价格调整为4.9488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的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确定符合《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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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解锁涉及的激励对象、解锁数量安排均符合《扬州扬杰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已就本次解锁和回购事项履行了批准和授权程序。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解锁的有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和《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公司本次回购的原因、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及程序符合《扬州扬杰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五)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办理减少注册
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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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
                马   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颜爱中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唐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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