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杰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9-07
证券代码:300373 证券简称:扬杰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2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已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7 日(星
期二)下午 14:30 在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荷叶西路 6 号扬杰科技 3 号厂区 1
号楼 3 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刘从宁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0 人,代表股份 24,367,0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755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均
为关联股东,其所持有股份未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7 人,代表股份
24,367,0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5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现场会议
并进行见证。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
股东代表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7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76%;
反对 487,9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24%;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87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976%;反对 487,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7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76%;
反对 487,9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24%;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87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976%;反对 487,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7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76%;
反对 487,9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87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976%;反对 487,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受扬州市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和采取的交通管控措施影响,江苏
泰和律师事务所颜爱中律师、唐勇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远程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