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30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
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
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
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及审议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价格、授予日、归属日、归
属安排、禁售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有利于更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战略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上述原因,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根据《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设置的
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
以及行业发展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
标,选取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除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在个人层面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
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考核管理办法》所制定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考核管理
办法》。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金志国 于燮康 陈同广
202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