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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杰科技: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7-22  

                        泰和律师事务所                  扬杰科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泰和律师事务所                          扬杰科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扬州扬杰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阎登洪律师、颜爱中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进行见证,并依
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等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扬
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扬州扬
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根据本
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江苏省扬
州市邗江区新甘泉路 68 号扬杰科技 5 号厂区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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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梁瑶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当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总计 260,600,058 股,占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50.985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31 人,代表股份 15,225,023 股,占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9787%。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35 人,代表公司股份 275,825,081 股,占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53.9638%。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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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
行表决:
     1、《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议案予以投
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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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许郭晋




                                              经办律师:
                                                              阎登洪




                                              经办律师:
                                                              颜爱中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