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30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
议资料,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
我们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四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7月29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
人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
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五、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定为2022年7月29日,
向110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金志国 于燮康 陈同广
2022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