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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杰科技: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员工提供购房借款的核查意见2023-02-22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员工提供购房借款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杰科技”或“公司”)2020 年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扬杰科技为员工提供购房借款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
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为进一步完善员工福利制度体系,稳定公司优秀人才,帮助人才实现安居乐
业,鼓励奋斗者精神,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在职员工提供购房无息借款,具体内容如下:

    1、借款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在此额度范围内,员工归还借
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将循环用于后续员工购房借款申请。

    2、借款对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分公司符合条件的在职员工,但不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
联人。

    3、借款资格: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工作时间达一年及以上,
员工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公司规定的标准。每人仅限申请一次;同一家庭,以
户为单位,仅限申请一次。

    4、借款用途:购买首套住房。

    5、员工借款额度:5-30 万元人民币,具体金额以《借款协议》约定为准。

    6、借款期限:具体借款期限以《借款协议》约定为准,最长不超过 10 年。
    7、借款利息:无息借款。

    8、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9、还款约定:①借款员工自放款后次月起,根据《借款协议》约定期限按
月等额分期还款。员工的还款方式为授权公司每月从员工实发薪资中扣除还款本
金,遇特殊情形,员工实发薪资不足扣款的,员工应另行以现金方式偿还差额。
②若借款员工在无息借款期间内提出辞职或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借
款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10、审批程序:本次提供购房无息借款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提供购房无息借款事项在公司董
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其他事项说明:本次提供购房无息借款事项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
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
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风险防范措施

    1、就借款事项,公司将与员工签署《借款协议》,明确借款员工的还款计
划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若借款员工未按约定履行
还款义务,则公司将根据《借款协议》约定立即收回借款并要求借款员工承担相
应违约金。

    2、员工的还款方式为授权公司每月从员工实发薪资中扣除还款本金,遇特
殊情形,员工实发薪资不足扣款的,员工应另行以现金方式偿还差额。

    3、若借款员工在借款期限内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则借款员工需在
离职前向公司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及同等银行贷款利息。

    三、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人民币 0 元(不
含本次购房借款),不存在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的情况。

       四、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1、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自有
资金为员工提供购房无息借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员工资金压力,有利于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本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为员工提供购房无息借款事
项。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购房无息借款,
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员工的稳定性和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
的长远发展。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及资金的日常使用,
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监事会一
致同意公司为员工提供购房无息借款。

       3、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
为员工购房提供经济支持,能够进一步完善员工福利制度体系,激励员工工作积
极性,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的核心人才。同时,公司明确了员工借款的资
格条件、审批流程和风险防范措施,充分考虑了员工的履约能力等因素,整体风
险可控。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公司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本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提供借款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
资金。公司本次为员工提供购房借款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
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同时,公司本次为员工提供购房借款不涉及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关联人提供借款,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上述向员工提供购
房借款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为员工提供购房借款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吴其明               邵荻帆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