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8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
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审议
程序合法、合规。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利润水平及未来发展潜力,方
案制订注重股东回报,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 2022 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反映了公司在公司治理、股东
和债权人权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
发展、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该报告体现了
公司在社会责任方面承担公益责任的意愿,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
况进行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特点,建立了较为完
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能
适应公司管理和发展的需要。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规范运作,并对
各重大方面进行了有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推动了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审阅
了《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
存在违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与使用情况。
五、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进行了认真核
查。经核查,公司 2022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
目的,遵循稳健原则,不存在投机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在业务开
展过程中,依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和相关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操作,
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 2023 年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套期保
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防止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的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六、关于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对报告期(2022
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内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
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等
情况。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并且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未发现
该公司及该公司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或质量控制的行为。为保证审计工作的
连续性,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
计机构,并同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金志国 于燮康 陈同广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