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杰科技: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3-04-28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扬杰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其明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保荐代表人姓名:邵荻帆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1
项目 工作内容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2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不适用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次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是
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3 年 4 月 26 日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作(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
导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案例分析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2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无 不适用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无 不适用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无 不适用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是 不适用
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3、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不
会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
是 不适用
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
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承诺
4、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
是 不适用
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5、关于依法为员工缴纳社
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 是 不适用
承诺
6、关于控股股东承诺不减
是 不适用
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
是 不适用
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
益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3
报告事项 说明
是,原保荐代表人崔志强先生因个人
工作调动,调离东方投行。东方投行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指定保荐代表人吴其明先生负责公
司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
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无
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4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吴其明 邵荻帆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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