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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翎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2018-10-2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8]AN 252-4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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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 4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 5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 8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 ................................................................... 8
五、结论意见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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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8]AN 252-4 号


致: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鹏翎股份与本所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鹏翎股份的委托,
为鹏翎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鹏翎股份已经提供的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
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鹏
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北京国枫
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二》”)。
    现本所律师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事宜进行
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二》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
有关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之二》中相同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鹏翎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


                                     3
     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
     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重组办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购买资产协议》、鹏翎股份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等本次重组相关文件,本次重组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

     套资金组成。本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鹏翎股份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欧亚集团、宋金花、解东林、
     解东泰、清河新欧合计持有的新欧科技 100%的股权,即鹏翎股份先以支付现金
     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法持有的新欧科技 51%的股权,交易对价为 61,200 万元;
     再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法持有的新欧科技 49%的股权,其
     中,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 10,800 万元,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对价 48,000 万元。
     新欧科技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120,000 万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现金购买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49%股权
                  交易对方持                 51%股权
序                              总交易价格
     交易对方     有标的公司                                      发行股份
号                                (万元)   现金对价                                现金对价
                    股权比例                               股份对价   发行股份数量
                                             (万元)                                (万元)
                                                           (万元)       (股)
1    欧亚集团             45%       54,000        10,800     32,400     47,093,023     10,800
2     宋金花              15%       18,000        18,000          -              -            -
3     解东林              15%       18,000        18,000          -              -            -
4     解东泰              15%       18,000        12,000      6,000      8,720,930            -
5    清河新欧             10%       12,000         2,400      9,600     13,953,488            -
     合计                100%      120,000        61,200     48,000     69,767,441     10,800

                                              4
    鹏翎股份以现金方式购买新欧科技 51%股权是鹏翎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新欧科技 49%股权的前提;鹏翎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新欧
科技 49%股权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核准不作为鹏翎股份以现金方式购买新欧科技
51%股权的前提条件。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鹏翎股份将持有新欧科技 100%的股权。


    (二)募集配套资金


    鹏翎股份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3,200 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部分现金对价及中介机
构费用。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90%。
    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新欧科技 49%股
权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方案符合《重组办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一)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鹏翎股份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2018 年 9 月 13 日,鹏翎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
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
议案》、《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5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针对上述议案中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鹏翎股份独立董事已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出具了《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天津鹏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2)2018年9月27日,鹏翎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等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针对上述议案中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鹏翎股份独立董事已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出具了《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天津鹏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3)2018 年 10 月 15 日,鹏翎股份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
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
议案》、《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关于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关
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
案》等议案,其中,鹏翎股份支付现金购买新欧科技 51%股权事项在经过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2.标的公司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2018 年 9 月 13 日,新欧科技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欧亚集团、清河新欧、
宋金花、解东林、解东泰分别将其所持新欧科技 45%、10%、15%、15%及 15%的股
权转让给鹏翎股份,参考新欧科技截至评估基准日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6
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净资产暨股东权益价值,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交易
价格为 120,000 万元;同意鹏翎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购买欧亚
集团、清河新欧、宋金花、解东林、解东泰合计持有的新欧科技 100%股权的对
价;同意新欧科技与欧亚集团、清河新欧、宋金花、解东林、解东泰、鹏翎股份
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及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各股东同意放弃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
购买权。


    3.交易对方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2018 年 9 月 13 日,欧亚集团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欧亚集团将其所
持新欧科技 45%的股权转让给鹏翎股份,参考新欧科技截至评估基准日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净资产暨股东权益价值,经各方协商
一致,确定转让价格为 54,000 万元;同意鹏翎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
式支付购买欧亚集团所持新欧科技 45%的股权;同意与鹏翎股份及相关方签署附
生效条件的《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
充协议;同意放弃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2018 年 9 月 13 日,清河新欧召开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将其所持新
欧科技 10%的股权转让给鹏翎股份,参考新欧科技截至评估基准日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净资产暨股东权益价值,经各方协商一
致,确定转让价格为 12,000 万元;同意鹏翎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
支付购买清河新欧所持新欧科技 10%的股权;同意与鹏翎股份及相关方签署附生
效条件的《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
协议;同意放弃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二)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鹏翎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新欧科技 49%股权及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
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中,
《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鹏翎股份支付现金购买新欧科技 51%股
权事项的生效条件已经满足,鹏翎股份支付现金购买新欧科技 51%股权事项已具
备实施条件;鹏翎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新欧科技 49%股权及募集配套资
金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中,鹏翎股份支付现金购买新欧科技 51%股权事项经鹏翎股份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根据新欧科技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日期:2018 年 10 月 22 日),本次重组中新欧科技
51%股权的过户情况如下:
    2018 年 10 月 18 日,河北省清河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核准了新欧科技 51%
的股权转让至鹏翎股份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向新欧科技核发了变更后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7681443433),核发日期为 2018 年 10 月
18 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欧科技 51%股权已过户至鹏翎股份名下,交
易对方已完成将新欧科技 51%股权交付给鹏翎股份的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项下的新欧科
技 51%股权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上市公司现合法持有新欧科技 51%股权。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


    鹏翎股份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已经按照《重组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符合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鹏翎股份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8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
中,《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鹏翎股份支付现金购买新欧科技51%
股权事项的生效条件已经满足,鹏翎股份支付现金购买新欧科技51%股权事项已
具备实施条件;本次重组项下的新欧科技51%股权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上市
公司现合法持有新欧科技51%股权;鹏翎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新欧科技
49%股权及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9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
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杜莉莉




                                                      郭   昕




                                                  201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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