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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翎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2019-01-0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国枫律证字[2018]AN252-7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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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国枫律证字[2018]AN252-7 号


致: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鹏翎股份与本所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作为鹏翎股份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
事务所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
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标的资产过户情况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
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以下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反馈意见,在对与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有关之情况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2
书,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之二》、《标的资产过户情况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标的资产过户情况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
书之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标的资产过户情况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标的资产
过户情况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中
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鹏翎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
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重组办法》、《若
干问题的规定》、《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法》第 4 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权利”;第 37 条规定“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 46 条规
定“董事会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决定
聘任和解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第 49 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请申请人说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董事会原则上不干涉标的公司正常经
营活动的相关约定是否违反上述《公司法》的法律规定,标的公司公司治理是
否可以有效运行,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管控的影响,相关约


                                    3
定是否涉及合同无效条款,相关解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一、交易各方签署补充协议修订关于公司治理的相关约定
    交易各方在《购买资产协议》中关于“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董事会原则上不
干涉标的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相关约定,主要是为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充分发
挥新欧科技管理团队的主观能动性,在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及新欧科技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由新欧科技管理团队负责标的公司的
日常经营活动,充分发挥本次产业并购的协同效应,增强标的公司在汽车密封条
行业的竞争优势,从而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治理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标的公司董
事会与经理层的职责分工,2019 年 1 月 2 日,经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各方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将《购
买资产协议》中约定的“9.3.3 在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内,新欧科技的业务经营
应由原管理层人员继续负责,鹏翎股份及第一次交割日后新欧科技新组建的董事
会原则上不干涉新欧科技的正常经营活动”修改为“9.3.3 新欧科技董事会和经
理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新欧科技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
    二、上市公司可以对新欧科技实现有效管控
    根据新欧科技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鹏翎股份已持有新欧科技 51%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新
欧科技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本次交易各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
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新欧科技已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可以
对新欧科技实施有效的管控。
    (一)新欧科技《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新欧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鹏翎股份作为标的公司股东享有法律法规及
新欧科技公司章程所赋予的一切股东权利,标的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职责明晰,
新欧科技的公司治理安排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鹏翎股份《公司章
程》及鹏翎股份《子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4
治理
                      新欧科技《公司章程》条款                  对应《公司法》条款
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
         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
         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审议
                                                                第四条规定“公司股
         批准公司章程第九条所规定的交易事项;(十二)审议批
                                                                东依法享有参与重大
         准公司章程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决定公
                                                                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
股东会                                                          权利”;第三十七条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规定“股东会决定公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
                                                                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及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计划”等
         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关联交
         易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四)决定公司在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十五)聘任或变更对公司进行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
         名后置备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制
         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四十六条规定“董
         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
                                                                事会决定公司经营计
         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划和投资方案;决定
         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
董事会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置;决定聘任和解聘
         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经理、副经理、财务
         (十一)公司股东会授予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负责人等”
         第十九条 超出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本章程规定属于
         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及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
 治理
                     新欧科技《公司章程》条款                 对应《公司法》条款
 机构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
         对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新欧科技设总经理一人,由河北新华欧亚汽
         配集团有限公司、清河县新欧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
         伙)、解东泰共同提名。新欧科技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副
         总经理,其中鹏翎股份委派一名副总经理监管财务和公司
         印鉴章管理工作。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
                                                              第四十九条规定“经
         解聘,任期 3 年。
                                                              理对董事会负责,主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
                                                              持生产经营管理工
经理层   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议、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
                                                              和投资方案”等
         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
         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
         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高级管
         理人员;(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
         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标的公司董事会可有效行使职权
    根据新欧科技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新欧科技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
成,其中 3 名董事由鹏翎股份提名,2 名董事由交易对方提名,董事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
效。董事会行使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职权。
    经核查,新欧科技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规定符合《公司法》及上市公司
《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有效控制新欧科技董事会,
并能够通过董事会对新欧科技的经营管理实现有效控制。
    (三)标的公司经理层在董事会管理下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根据新欧科技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新欧科技设总经理一人,由欧亚
集团、清河新欧及解东泰共同提名。新欧科技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副总经理,其
中鹏翎股份委派一名副总经理负责监管财务和管理公司印鉴章工作。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 3 年。同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
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
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及《购买资产协
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新欧科技董事会和经理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

                                       6
票上市规则》和新欧科技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
    (四)鹏翎股份对标的公司有效管控的制度保障
    除在新欧科技股东会、董事会层面对新欧科技实施控制外,上市公司已建立
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已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对完善的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并将上述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逐渐延伸至新欧科
技,在上市公司与新欧科技之间建立统一的公司治理体系,使上市公司对新欧科
技实现有效管理。
    根据新欧科技提供的相关制度文件及新欧科技的说明,鹏翎股份及新欧科技
已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内控的要求就新欧科技财务管理及公
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使用等事项制定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以保障标的公司
的规范运作,并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鹏翎股份及全体交易对方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承诺如下:
    “1.鹏翎股份及交易对方保证促使其提名董事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司法》、《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河北新欧汽车零部件
科技有限公司章程》(2018 年 10 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履行对新欧科技及其股东的忠实义务,勤
勉尽责地履行董事职责。
    2.对新欧科技的相关经营决策事项,鹏翎股份及交易对方保证其及其提名
董事根据《公司法》、《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河北新欧汽车零部件
科技有限公司章程》(2018 年 10 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新欧科技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内依法依规
进行审议决策,保障董事会职权范围之外的执行经理层履职的正常经营活动并依
职权进行监督。”
    综上,新欧科技的公司治理安排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对
新欧科技实现有效管控。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的签
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杜莉莉




                                                     郭   昕




                                                 2019 年 1 月 3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