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30
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码:2019-028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作为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
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选举解东林先生、李金楼先生为公司董事的提名、审议及聘任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解东林先生、李金楼先生的个
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材料,其均已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公司董事职责,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董事的提名,董事会审议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选举董事的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1、经查阅相关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魏泉胜先生、李金楼先生、田进平先
生均已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我们未发现魏泉胜先生、李金楼先生、田进平先生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结合魏泉胜先生、李金楼先生、田进平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
况,我们认为上述五人均具备了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要求的工作经验和管理水
平。
3、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魏泉胜先生、李金楼先生、田进平先生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三、关于预计 2019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公司 2019 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天津翰承物流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
属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双方遵循
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据市场化原则定价并及时调整,交易价
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在业务、人员、财务、
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于关联方,上述关联交易为生产经营辅助活动,且交易金
额占公司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
不会因该等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被控制。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关联交易决策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预计 2019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金额在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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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向阳 陈胜华 李 鸿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