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翎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16
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码:2019-047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4 月 15 日,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
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年3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
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
(财会〔2017〕9号),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
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
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18年6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
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 5 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以及 2018 年 6 月修订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
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8]15 号)的规定,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
间的比较数据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是归并原有项目: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
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
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 付账款”
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 应付款”项
目;
(7)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及“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核算内容发生变化。
2.利润表主要是分拆项目,并对部分项目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同时简化部分
项目的表述:
(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研发费用”项目;
(2)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分拆“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3)“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行项目、“营业外支出”行项
目核算内容调整。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和调整,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
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对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无实质性
影响。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不
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无
影响。
(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
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
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 “预期损失法”,要求考
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
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
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
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
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
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因此,公司将于 2019
年初变更会计政策,自 2019 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
重述 2018 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
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
整事项,因而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
净利润等指标产生影响,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