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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翎股份: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29  

                        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码:2020-092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翎股份”) 2020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2020 年 12 月 23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
见当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2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工业区葛万公路 1703 号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办公楼 2 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魏泉胜先生。(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
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2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3,928,1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084%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11,556,3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25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2,371,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5833%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2,913,1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46%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
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789,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9%;反对
13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774,0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59%;反对
13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4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