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19
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码:2022-050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
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调整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
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符合其长期
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
量和标准适当;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公司更新了《公司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该报告对于募集
资金的使用计划、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的影响等作出了
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进行全面了
解。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
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 2013 ] 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
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 ] 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 2015 ] 31
号)等有关规定,公司就发行方案调整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
薄的影响更新了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拟采取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合法、
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对《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经审阅公司将与发行对象王志方先生签订的《<关于天
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我们认为,该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补充协议事
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
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
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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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元贵 余伟平 朱 红
2022 年 8 月 18 日